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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报2013年度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补助资金的通知
作者:弘睿投资 浏览次数 131
  

  关于申报2013年度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补助资金的通知

  闽经贸计财〔2013〕341号

各设区市经贸委(商贸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财政金融局,有关单位:

  为支持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建设,现就申报2013年度省级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补助资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资金支持方向

  (一)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用于提升基地设施建设水平及基地标准化、规范化、产业化水平,支持基地基础设施、管理平台及销售平台建设与升级改造。包括:生猪基地猪舍改扩建、废弃物污染治理、病死猪无害化处理等改造建设项目;蛋禽基地的禽舍改扩建、标准化生产线、禽舍防疫系统等改造建设项目;蔬菜基地水电路、塘沟渠、水肥一体化等基础设施、产品检验检测设施、物理和生物防虫设施、产地预冷与分拣配送设施等改造建设项目以及各类基地生产管理平台、产品销售平台建设与升级改造项目。

  (二)基地赈灾补助:用于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发生较大损失基地予以补助,以帮助基地灾后重建与恢复生产。

  二、资金支持方式及原则

  (一)支持方式:改造建设项目资金补助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标准,以奖代补给予补助;赈灾补助按照不超过受灾直接损失的3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标准,一次性予以补助。

  (二)支持原则:各地申报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项目总数不得超过当地省级调控基地总数的30%,优先支持达到基地示范创建建设标准和产品供应本省市场为主的基地。

  基地赈灾补助:根据基地实际受灾情况进行申报。

  三、资金申报程序及要求

  (一)申报程序:补助资金实行属地化原则逐级上报,由符合申报条件的基地向所在县(市、区)级经贸、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级经贸、财政部门审核后报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经贸、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上报省经贸委、财政厅;驻闽部队、武警部队基地直接向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申报。

  (二)申报材料: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须按附件1、2要求提交所列各项材料;基地赈灾补助须提交设区市经贸、财政部门申请文件并附基地申请报告、基地受灾损失情况、受灾损失图像资料等有关材料。

  (三)申报时间: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须在5月30日前上报。赈灾补助申请须在受灾后10个工作日内上报,且受灾基地须在受灾后1天内向当地经贸部门报告灾情,并向设区市经贸部门、省经贸委报备。

  联系人:省经贸委市场处 甘代明(0591-87833346)

  省财政厅企业处 张芸源(0591-87097583)

  附件:

  1.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申请条件和申请材料

  2.福建省城市副食品调控基地改造建设项目补助申报表

  福建省经贸委 福建省财政厅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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